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,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
:::* 瀏覽位置:首頁 > 協會章程
  • 字級選擇
  • 大
  • 中
  • 小

協會章程


社團法人桃園市康復之友協會章程(中華民國一○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)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
    社團法人桃園市康復之友協會章程

    第一章 總 則

    第  一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依照台灣省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定名為「社團法人桃園市康復之友協會」。

    第  二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以協助精神病患者獲得完善之醫療與精神復健,增強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識與接納,並為病患爭取應有權益與褔利,早日重返家庭社會為宗旨。

    第  三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以「桃園市行政區域」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桃園市,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於他縣市區設立分會。

    第二章 任 務

    第  四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任務如下:

    1.      宣導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的正確知識。

    2.      提供有關精神疾病的各種諮詢服務。

    3.      設立精神復健機構訓練精神障礙者適應社區生活。

    4.     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能訓練方案並輔導就業。

    5.      辦理社區活動喚起社會人士對精神病患者的認識、關心、接納及支持。

    6.      組織志願服務隊,以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的生活與復健。

    7.      參與精神疾病治療及復健的研究發展。

    8.      積極倡導有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與褔利相關法令之推展。

    9.     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
    第三章 會 員

    第  五  條:        凡中華民國年滿廿歲,贊同本協會宗旨且經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,並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會員。

    第  六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設(1)普通會員(2)榮譽會員(3)團體會員(4)贊助會員。

    第  七  條:        凡本協會會員得享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罷免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    第  八  條:        凡本協會會員須遵守本協會章程,服從本協會決議,擔任本協會指派之職務,及按期繳納會費。

    第  九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協會本章程之行為或妨害名譽者,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:情形特殊且受法律制裁者先予停權,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,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。

    第四章 組 織

    第  十  條:       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責。

    第十一條:       本協會設理事十一人。組織理事會,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,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
    第十二條       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,得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否則以票數較多之職為當選。如一人同時為當選及候補當選時,以正式當選者為準。

    第十三條       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
    第十四條       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、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協會,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並呈報社會局備查。

    第十五條       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
    第十六條       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1.     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    2.      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
    3.     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、決算及活動計劃。

    4.      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。

    第十七條      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1.     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
    2.     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
    3.      召開會員大會。

    4.      通過會員大會及退會。

    5.     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及活動計劃。

    6.     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協會會務工作人員。

    7.     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。

    第十八條      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1.     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
    2.      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。

    3.     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
    4.     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
    第十九條       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    十九條之一:第十九條之一:理事長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    第二十條:       本協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
    第廿一條:  本協會設總幹事一名,幹事若干名,由理事長遴選任命辦理會務,並應於十天內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備後行之。

    第廿二條:  本協會理、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應予解任:

    1.      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解職者。

    2.      曠廢職務,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
    3.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    4.      職務上違反法令,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
    第五章 會 議

    第廿三條:  本協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;如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時,理事會應召集之。

    第廿四條:  本協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,常務理事會視實際需要召開,理事、監事開會時,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。

    第廿四條之一條:  第廿四之一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並將會議類別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    第廿四條之一:  總會之決議:

    1.      總會決議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決之。

    2.     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。

    3.      會員表決權之行使,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;一人僅得代理會員一人。

    4.      會員對總會決議事項,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,該會員不得加入表決,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。

    5.      本協會變更章程之決議,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四分之三以上書面之同意。

    第六章 經 費

    第廿五條:  本協會經費:

    1.          入會費:普通會員新台幣100元,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
   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,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
    榮譽會員新台幣10,000元,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
    2.          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每年新台幣100元(中、低收入戶之會員得免繳)。

   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3,000元。

    3.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捐助會費。

    4.          有關機關補助會費。

    5.          基金孳息。

    第廿六條: 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,常年會費概不退還。

    第廿七條:  本協會年度經費、預算、決算,均應提理事會通過,監事會審議後,提報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行報主管機關備核: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。

    第七章 附 則

    第廿八條: 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    第廿九條:  本章程未盡事宜,依政府有關法令或規定辦理,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。

    第三十條:       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     

*回上一頁 *到最上面